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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重庆大学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

作者: 审核: 编辑:张茹 时间:2023-09-28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时代学校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二级纪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三条二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工作,促进同级党委、党支部和党员更加全面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加坚定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更加有效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学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贡献力量。

第四条二级纪委遵循以下原则开展工作: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二)坚持以师生员工为中心,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严的基调,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履行职责。

(六)坚持严管厚爱,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二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二级纪委应当落实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第七条同级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支持二级纪委开展工作,将纪律检查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等管理。

第八条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领导,对二级纪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导和支持二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检查二级纪委的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开展政治和业务培训。实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纪委制度。

第九条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的考核,建立健全述职评议和考核制度。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监督职责、配合执纪执法问责不力的二级纪委书记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产生和运行

第十条设为党委的二级党组织一般应设立二级纪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一般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或明确一位党组织副书记负责纪律检查工作。二级纪委的设立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二级纪委由本单位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一般为五年。二级纪委设委员3或5人,设书记1人。

第十二条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同级党委换届选举工作要求相同,换届同期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二级纪委书记一般由二级党组织副书记担任,由学校党委按照规定选任程序任用。

第十四条二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除纪委书记外,其他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担任纪委委员。

第十五条二级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纪委工作部署,传达学习同级党委和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二级纪委坚定维护党章,促进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规定,以严明的纪律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切实维护各项党内法规,保证党内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促进依规治党。

第十七条二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任务分工,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动和检查各项责任和工作落实。

(二)加强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监督,发现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重要问题,按照规定向学校纪委如实报告。

(三)督促同级党委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四)参与同级党委管党治党有关专项工作。坚持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有机结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贯通协同。

第十八条二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建设,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驰而不息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纠正师生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师生权益。重点围绕本单位以下问题开展监督:

(一)贯彻上级单位和学校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动少、落实差,不加消化、机械式传达等情况。

(二)在履职尽责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情况。

(三)在联系服务师生中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流程繁琐等情况。

(四)学风文风会风不正不实,理论结合实际不够、制定政策不切合本单位实际等情况。

(五)学术浮躁、追名逐利,学术不端、缺乏学术诚信等情况。

(六)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情况。

(七)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公房,私车公养、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情况。

(八)违规接受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学生及家长等提供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教育公平的名贵特产、礼品礼金,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安排等情况。

(九)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情况。

(十)师生身边的微腐败和不正之风,损害师生利益,师生反映强烈等情况。

(十一)其他涉及作风建设的问题和情况。

第十九条二级纪委应当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推动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

(一)对党员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

(二)对从事管理的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

(三)对教学科研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严守课堂讲授纪律、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学术道德诚信。

第二十条二级纪委应当强化政治监督,重点监督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以下情况:

(一)传达学习、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做好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等情况。

(五)落实中央巡视整改以及学校党委巡视整改,日常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问题整改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二级纪委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紧盯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督促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制度,促进本单位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构建科学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学院纪委重点关注本单位在人才引进、招生考试、学术资源分配、学生管理、职称评聘、绩效分配、财务资产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执行决策程序、制定和落实有关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机关纪委重点关注职能部门在招生考试、科研经费、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基建项目、招投标管理、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非学历教育等重点领域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后勤、产业、附属医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纪委要结合所在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关注本单位在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谈,召集、参加或者列席会议,了解党内同志和师生员工反映;查阅查询相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现场检查,调研督导;督促巡视整改;听取工作汇报;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参加专项监督等。

二级纪委书记、委员应当与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广泛谈心谈话,对党员、干部在作风纪律、行使公权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切实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二级纪委应当按照权限做好受理信访、线索处置相关工作。

(一)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健全登记、核查、反馈、归档等工作机制。将党组织、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规、职务违法犯罪,具有关联性和实质性的问题线索报告学校纪委。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提出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处理意见,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三)协助学校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协助做好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五)对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分析研判,对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向同级党委、学校纪委报告。

(六)直属附属医院等如党组织关系在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工作规程开展调查核实,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二级纪委发现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存在失职失责的,应当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开展问责调查,向同级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二级纪委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注意查找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和纠正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队伍建设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二级纪委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突出抓好党的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践行“两个维护”,敢于善于斗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十七条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学习,提高把握政策、监督执纪、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

第二十八条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第二十九条自觉接受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加大自我监管和自我净化力度,坚决防治“灯下黑”。

第三十条办理纪律检查事项的纪检干部存在可能影响事项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纪检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纪律检查工作秘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虎溪校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是学校纪委的派出机构,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二条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二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工作,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大学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重大委〔2017〕13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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