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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告

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 编辑: 时间:2014-10-23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管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院科研事业的开展,维护学院和科研人员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两个部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重庆大学、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或重庆大学语言认知及语言应用研究基地名义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对外技术服务项目。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
学院科研秘书负责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审查项目负责人编制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科研项目申报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的社会、文化、教育等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院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
1.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学院根据各计划资助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以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项目申请指南;对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也会及时发布企事业单位的科技合作需求信息;
2.科研秘书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申报信息和要求传达到有关人员,并积极动员、组织人员申报项目。
3.对科研项目,学院应根据需要先对科研项目的内容、经费预算等进行预评审。
(二)科研项目立项
科研项目的立项按照学校相关政策以及发包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执行
凡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学院应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各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一)科研项目执行采用项目负责人制,跨部门项目应由参加项目各方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学院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科研项目计划。如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调整计划,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该项目方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实施。
(三)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或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须提前半年提出报告,待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再作好阶段性研究工作总结、档案资料和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最后才可正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所有在研项目均应按要求认真填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表。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任务下达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二)对合同执行期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项目,应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写出工作总结和其他说明材料,经委托单位同意,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申请延期、中止或终止。
(三)对经正式认可结题的项目,课题组应将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鉴定证书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并交存一份到学院存档。
(四)科研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课题,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处科研帐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对经费不入财务处科研帐户的课题,学院不予承认。科研经费管理遵照学校相关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笫七条 科研经费的日常使用与审批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科研工作的具体实施。在经费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统一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在经费日常使用和审批上严格把关,加强管控,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笫八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课题负责人要详细填写经费支出决算表,报学校财务处,并进行审计。具体审计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科研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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