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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7-05-23 19:27  

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面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工作。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条  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一条  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在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者撤销:

(一)调离本校、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

(二)代表不履行职责,经劝告无效的;

(三)代表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

(四)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撤销的。

第十四条  撤销代表由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教代会核实后,由选举单位教代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并表决,表决须经单位教代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同时,被撤销者可以提出申辩。

第十五条  代表在校内工作调动,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原选举单位不再补选。

因其他情况造成代表缺额时,可由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申请补选,补选结果由选举单位书面报告学校教代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会议及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会议和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代表,作为特邀或者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者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选举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者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代表以二级工会为单位(或者几个二级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由代表推选代表团正、副团长(一般应为是代表的二级工会、教代会主席)。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大会期间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和审议有关事项,收集代表提案,做好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负责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方面的知识,参加学校和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反映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为正式代表。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出,报学校党委批准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处理大会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在执行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教代会常委会、副主席、常务副主席和主席。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执行委员会应当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办理代表的提案,执行和办理的情况,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代表中产生,可邀请少数有特殊专长的非代表的教职工参加,组成人员经执行委员会审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协商处理应当邀请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结合,代表一致。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教代会主席和工会主席由一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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